河北龍馬直縫鋼管訂購合同樣本--下載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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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產品的名稱、材質、規格、數量及價格
二、質量要求:執行API 5L,出具API 5L材質單(不包含商檢)、R.T射線探傷報告(含底片),需方在廠內驗收合格提貨。
三、計重方式:按過磅重量計算,合理磅差±0.3% 。
四、產品標識:需方如變更標識、改變產品型號或形狀,供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交提貨方式及地點:自提、供方廠內;供方可代辦運輸。
六、結算方式:需方付清每車貨款后,方能提貨。需方需在 年 月 日前付合同總額的 萬為定金,方能安排生產。
七、供定提貨期限:供方收到定金后 天交貨 。貨物生產完畢后需方15日全部提清或付清全部貨款。
八、產品所有權的保留:若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產品的所有權屬于供方。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若供需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簽定地點人民法院負責解決。
十、本合同雙方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即解除。
十一、傳真件有效,手寫條款無效。
二、質量要求:執行API 5L,出具API 5L材質單(不包含商檢)、R.T射線探傷報告(含底片),需方在廠內驗收合格提貨。
三、計重方式:按過磅重量計算,合理磅差±0.3% 。
四、產品標識:需方如變更標識、改變產品型號或形狀,供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交提貨方式及地點:自提、供方廠內;供方可代辦運輸。
六、結算方式:需方付清每車貨款后,方能提貨。需方需在 年 月 日前付合同總額的 萬為定金,方能安排生產。
七、供定提貨期限:供方收到定金后 天交貨 。貨物生產完畢后需方15日全部提清或付清全部貨款。
八、產品所有權的保留:若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產品的所有權屬于供方。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若供需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簽定地點人民法院負責解決。
十、本合同雙方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即解除。
十一、傳真件有效,手寫條款無效。
銷售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簽訂銷售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這里說的“合法”是指銷售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銷售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并達到訂立銷售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銷售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不允許一方以勢壓人、以強凌弱或利用本身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等優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干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地開展工作,為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
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
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的興衰,這種事例屢見不鮮。所以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同客戶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合同。做到彼此滿意,形成雙贏。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為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
(1)要約
這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銷售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為受約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向對方表達訂立銷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確提出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做出答復的期限等。要約人在自己規定的期限內,要受到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自己的要約,就有義務同對方簽訂銷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發出同樣的要約或簽訂同樣內容的銷售合同。否則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承諾
這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約一經承諾,即表明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諾對合同的成立起著決定性作用。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的,應按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完全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如果受約人在答復中,對要約內容、條件作了變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約內容,或附條件地接受要約的,就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而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叫反要約。
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份銷售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一直到承諾這樣一個復雜的談判過程。一個銷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3、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這是一份合同的重中之重,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合同所具備的主要條款逐一審明,詳盡規定,使之清楚、明確。
(1)標的
標的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主要表現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標的,是訂立銷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數量和質量
這里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確定標的數量,應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3)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定定價或酬金的數額,并說明它們的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內完成”等模糊兩可、含糊不清的措詞。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期限。確定時應冠以省、市名稱,避免因重名而履行發生錯誤。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于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如交付貨物,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貨還是代辦托運等。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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